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关于保密规定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反洗钱信息保密“四原则”

 

1.不在私人设备中储存、传播客户信息等相关资料;

2.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谈论客户信息等相关资料;

3.不与反洗钱工作无关人员交流、传播涉及洗钱线索等内容的相关资料;

4.未经批准,不得对外交流、传播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信息及相关资料。

 

三、反洗钱工作日常“五保密”要求

 

1、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保密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严格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2、大额、可疑监测及分析保密

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信息,以及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3配合调查资料保密

对报告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4可疑交易监测标准保密

对公司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及监控措施严格保密

 

5、客户风险等级保密

不得向客户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