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风险为本监管指引》。在当前的形势下,原先规则为本的方法越来越显现出它的弊端,顺应世界反洗钱的发展趋势,逐步实现从规则为本到风险为本的转变,将是反洗钱工作的必由之路。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提出了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思路,阐述了监管部门评估行业风险、确定监管重点的方法;第二部分提出了应对风险为本监管挑战的策略,提供了非金融行业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监管方法;第三部分介绍了全球各司法管辖区的监管实例。该指引可帮助监管人员落实风险为本方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高风险领域,减轻低风险行业的监管负担,推进金融普惠。

 

相关建议

该指引指出,监管部门应摆脱“打勾式监管”,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确保银行等金融机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会计师、房地产中介、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等特定非金融行业及其从业人员了解自身的业务风险及控制方法,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该指引建议,从“规则为本”监管升级为“风险为本”监管,需要改变监管文化。监管部门需开展跨政府合作及公私部门合作,深入了解义务机构所面临的洗钱风险。监管部门也应当拥有适当的权力、技能、资源,不断更新对风险的理解,调整和改进监管方法。

通过风险为本方法,监管部门将更加有效地识别和防范犯罪资金的流动,达到“防患于未然”的良好效果。

 

总结

 

“风险为本”正在成为反洗钱监管的重要标准。在央行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风险为本”贯穿全文。

 

具体来看,一是增加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行业、义务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采取适当的风险防控措施。二是强调对义务机构“风险为本”的反洗钱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基于风险状况采取风险管理措施,基于风险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风险为本’要求对义务机构开展的业务有完整和深入的了解,对义务机构面临的内外部洗钱威胁有全面的认识,对义务机构潜在的风险种类及程度能够运用合理、可行的方法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监管资源分配中优先考量的依据。这一监管理念强调“预防性措施”,即在降低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之前要先识别、评估洗钱或恐怖融资的风险。